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裕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實
代 理 人 裴雨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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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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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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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舒潔股│兆豐國際│107年1月5日 │59,079元 │AQ2475909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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