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信治
被 告 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立翔
人
被 告 黃宥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命被告黃宥瑜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週轉性支出 專用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十九條、保證書第十一 條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旭公司)、黃立翔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睿旭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邀同被告 黃立翔、黃宥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 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1,100 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嗣睿旭公 司分別於105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 萬及新臺 幣90萬元、106 年4 月20日借款新臺幣210 萬元及新臺幣90 萬元、106 年10月6 日借款美金5 萬1,168 元、106 年11月 28日借款美金9 萬8,208 元,合計新臺幣600 萬元、美金14
萬9,376 元,目前4 筆新臺幣現放餘額合計243 萬8,822 元 、2 筆美金現放餘額14萬9,376 元,其借款、到期日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付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另依系爭契約第 3 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 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睿旭 公司之借款金額美金5 萬1,168 元於107 年2 月2 日到期後 即未依約清償,其中新臺幣18萬8,828 元貸款利息僅繳納至 107 年3 月6 日即未依約繳納,新臺幣224 萬9,994 元貸款 利息僅繳納至107年1月20日,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合計 243 萬8,822 元、美金14萬9,37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原告 催告後,被告仍置之不理。黃立翔、黃宥瑜為睿旭公司連帶 保證人,依約應與睿旭公司就上開款項負連帶給付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被告睿旭公司、黃立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黃宥瑜則表示,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承認原告的請 求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 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 查詢等影本為證。又被告睿旭公司、黃立翔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黃宥瑜於107 年5月9日言 詞辯論期日已為認諾,同意原告之請求,應本於被告之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被告黃宥瑜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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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款金額 │借款期間 │請求金額 │年利率│利息之計算 │違約金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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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100,000元│105 年2 月1 日起至│ 132,175元│3.65% │107 年3 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108 年2 月1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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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00,000元│105 年2 月1 日起至│ 56,653元│3.65% │107 年3 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108 年2 月1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 2,100,000元│106 年4 月20日起至│ 1,574,994元│3.85% │107 年1 月20日│自107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
│ │ │109 年4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 900,000元│106 年4 月20日起至│ 675,000元│3.85% │107 年1 月20日│自107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
│ │ │109 年4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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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新臺幣2,438,8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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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單位: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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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款金額│借款期間 │請求金額 │年利率│利息之計算 │違約金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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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168元│106 年10月6日起至 │ 51,168元│5.8% │106 年10月6 日│自106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7 年2 月2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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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208元│106 年11月28日起至│ 98,208元│5.8% │106 年10月6 日│自106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7 年3 月28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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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美金149,3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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