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78號
TPDV,107,重訴,378,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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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   告 李棟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貸款契約第20條之約定,合 意本院為因本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 約共3 份(下合稱系爭貸款契約),分別為長期擔保放款─
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長期放款─保障型房貸(保費)、長 期放款─圓夢裝潢貸,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 ,000元、799,425元、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 103 年9月11日起至123年9月11日止,利息各按原告3個月之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69%、0.69%、2%計付(目前為週年利率 1.77%、1.77%、3.08 %)。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部分,自借 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1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保障型房貸(保費)、圓夢 裝潢貸部分,則均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1日按月 平均攤付本息。如上開3 筆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依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 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4年4 月11日起即均未依



約繳款,經原告催告,亦未以理會,依系爭貸款契約第13條 第2項第1款之約定,原告自得對被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嗣 原告已聲請拍賣被告所供擔保之抵押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5864號強制執行程 序分配執行拍賣所得金額後,原告受分配金額為15,204,690 元(不含執行費用),尚有本金9,941,663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受償。為此爰依系爭貸款契約、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系爭貸 款契約、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原告放 款利率查詢、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0 至54、69至7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士林地院106 年度 司執字第15864 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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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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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產 品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 │ │ │ 計 息 期 間 │ 利 率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 個月按│
│ │ │ │ │(週年利率)│約定利率10% 計算│約定利率20% 計算│
│ │ │ │ │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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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儲利率指│7,202,426元 │自106年8月1 日│1.77% │自106年9月1 日起│自107年3月1 日起│
│ │數型房貸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2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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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障型房貸│780,483元 │自106年8月1 日│1.77% │自106年9月1 日起│自107年3月1 日起│
│ │(保費)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2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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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圓夢裝潢貸│1,958,754元 │自106年8月1 日│3.08% │自106年9月1 日起│自107年3月1 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2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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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941,66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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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