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45號
TPDV,107,訴,1745,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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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陳美惠蘇睿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73,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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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