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32號
TPDV,107,聲,132,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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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平


相 對 人 陳啟清
      張月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陳啟清地址「新竹市○○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里○○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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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