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簡上,37,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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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冠宏 
被 上訴人 許順興 
      金易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奕齊 
被 上訴人 何研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委託訴外人吳宗華(原名吳 宗樺)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以變造事實謊稱上訴人於網路部 落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發佈之文章嚴 重損害被上訴人等名譽,以防止名譽損害擴大為由,於105 年11月30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刪除該64篇 文章及限制上訴人言論自由權,上訴人於同年12月12日收受 該聲請狀繕本,嗣經本院以105年全字第561號裁定駁回,被 上訴人復於105年12月30日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於106年2月22日收受該 裁定。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以惡意訴訟方法提起聲請定暫時狀 態假處分,於105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裁定至106年2月22日 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裁定共73日期間,徹夜整理書證 資料及撰寫陳述狀文,期間精神心力與文書勞力,均因避免 自身言論自由受被上訴人等惡意訴訟方式脅迫侵害,對此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每人給付73日期間每日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總計73,000元,勞力與事務費用支出 20,700元,合計每人應支付上訴人100,000元等語。二、被上訴人則以:
上訴人對於學校處理其子在校違規之偏差行為之處理措施而 心生不滿,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多項刑事告訴 ,且經檢察官詳實調查後皆以直接當庭告知被上訴人等簽結 處分,或以書函告知簽結處分。上訴人又因不滿學校處理其 子在校違規之偏差行為,並於其私人設置之「霹靂貓的家- 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下稱系爭部落格)上,連 續張貼足以貶損被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其貼文指述欠缺事



實,但憑個人意見指摘、臆測擴張指述範圍,並使用如:「 校長利用朝週會已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校方行政處室長期以黑道組織般壓制手段以管理學生、甚至 經常恃機欺壓霸凌師生的情形,校長帶頭長期帶頭做違法示 範,及縱任下屬至少學務主任及生教組長2人且變本加厲迫 害學生,行徑如同暴力組織之大哥級左右護法打手之關係以 加害弱勢眾多學生」、「丙○○品格大有問題」、「原本以 為是乙○○欺負孩子們的偶發嚴重事件,後來發現跟丁○○ 有關,後來再發現跟丙○○有關,幾乎是長期以來的挾怨報 復且是特別衝著我的孩子來的。最後更發現原來家長會長甲 ○○也跟他們勾結一氣。只會欺負孩子及女老師們,被發現 了還想說謊扭曲,沒勇氣面對反而還躲在學校事務繁忙恐會 影響其他眾多學生的堂皇理由後頭。這四個人都是男人,實 在是丟男人的臉丟透了」、「許校長的唬哢欺瞞手法之一」 、「許校長隱瞞校園內教師遭受職場打壓實情」、「許校長 蓄意構陷老師、極力包庇涉及性騷擾學生的生教組長」、「 家長委員會的會議紀錄竟也在甲○○會長的操弄下」等缺乏 事實陳述對被上訴人進行人格及聲譽之攻擊。有些家長、學 生及教育界同仁瀏覽過此些欠缺事實,但憑個人意見之指摘 、臆測擴張指述範圍之陳述後,或有返校查問者、或有電話 詢問者,也應有不特定人士間此些貼文而對被上訴人等之人 格及名聲產生疑義者,而這種傷害仍在持續中,仍在擴大中 。上訴人不僅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多項訴訟而已,也對公正處 理陳情案行政工作之洪春金、單純受聘調查之專家學者吳孟 憲、蔡一鳴,及單純處理上訴人申請閱卷案(至今30宗)、 訴願案(至今31宗)、國賠案(2宗)之文書工作之涂家棋 、胡眙芳、魏廷州及僅提供檔案之呂肇璿(105年8月1日才至 本校服務從不知此案)提出多項刑事告訴。更無辜的是現任 家長會長蕭錦戎、里長陳威禎(時任家長會副會長)亦遭上 訴人提起民事告訴。上訴人利用指述欠缺事實,但憑個人意 見指摘、臆測擴張指述範圍之貼文,在「霹靂貓的家-土木 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上惡意散布,而造成被上訴人等 在人格權及名譽受到嚴重的傷害與損失。被上訴人丙○○、 丁○○、乙○○是教育工作者且為單位主官(管),學校家 長及教職員工聞此貼文者,對於吾等之言論與管理、領導勢 必產生存疑。又依照教育的原理原則而言,受教學生勢必不 接受吾等之指導與教誨。如此亦嚴重戕害學生受教權。被上 訴人甲○○是公司的負責人、也是重聲譽之商場上的生意人 ,上訴人以如此指述欠缺事實,但憑個人意見指摘、臆測擴 張指述範圍之貼文,亦造成被上訴人甲○○在商機及商場信



譽上嚴重損害。且被上訴人等所受之傷害仍持續中、擴大中 。遭原告如此網路霸凌,實無語問蒼天,不知社會公義何在 ?故被上訴人等乃向貴院民事庭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 期能及時避免上述之各項傷害及損失。上訴人對於學校處理 其子在校違規之偏差行為之處理措施所生之不滿,皆已對被 上訴人等相關人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多項刑事 告訴,且經檢察官詳實調查後皆以直接當庭告知被上訴人等 簽結處分,或以書函告之簽結處分;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所 張貼之文章中其中4篇文章,向本院提起誹謗自訴,經本院 刑事庭以106年度自字第61號判處上訴人55日拘役等語,資 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400,000元,及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均聲明:上訴駁回。四、查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30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之處 分,上訴人於105年12月12日收受聲請狀繕本,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全字第561號裁定駁回,經被上訴人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2月1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 145號裁定抗告駁回,上訴人並於106年2月22日收受該裁定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閱明屬實,並將上開資料影印 附卷(見本院卷第84至110-4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正。
五、兩造爭執要旨及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不當方法侵害上訴人不受惡意訴訟騷 擾之人格法益,迫使上訴人承受惡意訴訟其之精神耗損、撰 謝答辯書狀之時間與勞力等實質損害,而請求被上訴人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核為:被上訴人有無如上訴人所指侵 權行為致其權利受損?茲析述如下: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加害 人有利用訴訟制度,以侵害被害人權利或利益之情形,除在 客觀上需因假處分致被害人受損外,且在主觀上,必需該假 處分之聲請人就其所為具有相當不法之認識,方可認其所為 具有不法性,否則僅憑客觀上有為假處分之聲請及實施假處



分執行後之本案請求之結果,即據以認定當事人是否該當侵 權行為,顯將遭致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之危險。即在故意以 聲請法院實施假處分之手段,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必須行 為人對於其聲請假處分係屬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 之,非謂加害人聲請假處分而其本案請求又經駁回者,即當 然構成侵權行為。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不實之事實向 本院聲請系爭假處分,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 揆諸前揭說明,應由上訴人先就被上訴人前述因故意不法侵 害上訴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 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於系爭部落格刊登如附表所示文章,認 為損害其等名譽之文章,而委任律師代理被上訴人聲請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則被上訴人等提供資訊及相關資料予律師, 且提出聲請狀時已將附表所示之文章檢附為該書狀之證據, 此有上開書狀可參(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卷第4至128 頁)。而本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裁定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間就附表所示文章是否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被上訴人得 否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爭執 ,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96頁反面),是以被上訴人 認其人格權遭受侵害為避免損害繼續擴大,委由律師之專業 判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經駁回後,被上訴人提起抗 告狀為抗告,均係屬民事訴訟規定之正當救濟程序,不具侵 權行為之不法性。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迫使其承受惡 意訴訟期間之精神耗損、撰寫答辯書狀之時間與勞力等之實 質損害,而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即屬無據。況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編號1、3號及上訴人於 105年12月以後在系爭部落格刊登其他文章之事實,向本院 刑事庭提起誹謗自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自第61號判 決上訴人因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5日一節,有106年自 字第61號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8至43頁),益證被上 訴人就聲請假處分及提起抗告,並無故意以聲請法院為假處 分之手段,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形,顯係維護自身訴訟權之 正當行為。是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應屬無據。(三)至上訴人另主張原審未調查被上訴人聲請假處分究竟提供何 種資訊及相關資料予律師,亦未傳喚律師律師及命律師交付 被上訴人當時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且原判決理由違反辦理民 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5條規定,據以認原審判決有 違法之情事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提起假處分聲請狀及抗告 狀,均係因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則原判決乃因而



認定被上訴人聲請保全程序,不具侵權行為之不法性,而駁 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上訴人400,000元,及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洪春金陳詩涵吳宗華,以證明被上 訴人提出之證據係公務上所知悉之資料,而需保密,卻用於 私權之訴訟;而被上訴人於聲請假處分狀內所陳之基礎事實 ,即上訴人之子於週會期間有手插口袋、站三七步,且不聽 師長勸阻之情,被上訴人丁○○、乙○○對上訴人之子未有 責罵之管教行為,並非事實的真正經過,而此部分內容究是 被上訴人口頭陳述或依據被上訴人提供歷次調查報告或任何 文件資料而轉載等情。惟上訴人所主張上開待證事實經核與 本件兩造之爭執無涉,故本院認為無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究,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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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張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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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二㈠ │10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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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位家長的反擊:北檢不起訴處分 │10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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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㈦ │105.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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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㈡ │105.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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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㈠ │10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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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位家長的反擊:104年3月13日906班親會真實面貌㈠ │10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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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㈥ │10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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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㈢ │10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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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㈡ │105.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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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㈠ │10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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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㈨ │10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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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㈩ │10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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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㈧ │10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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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一位家長的反擊:教育局政風室對於家長會長甲○○會議上言行的處理態度! │105.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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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㈤ │10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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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㈦ │105.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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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㈥ │10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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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㈤ │10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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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㈣ │10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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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㈢ │10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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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㈡ │10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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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㈠ │105.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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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㈣ │10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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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㈢ │105.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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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㈡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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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㈠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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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㈢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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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方欺壓師生進行式!(緊急) │10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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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程㈡ │10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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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程㈠ │10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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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10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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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㈡ │10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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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㈠ │10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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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一位家長的反擊:從校務會議窺探校長帶頭壓制欺負老師手段及隱情 │105.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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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105.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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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一位家長的反擊:從社團選社系統失誤事件窺探學務處壓制學生手段 │10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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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一位家長的反擊:從一件性霸凌事件窺探校方壓制師生的手段 │10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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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生教組金組長處理學生事務的態度 │10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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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㈦ │10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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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㈥ │104.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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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㈤ │104.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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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㈡ │10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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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㈩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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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㈣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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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㈢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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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㈠ │10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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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㈨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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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㈧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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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㈦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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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㈥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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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㈤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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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㈣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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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㈢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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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㈡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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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㈠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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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㈠ │10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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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㈨│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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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㈧│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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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㈦│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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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㈥│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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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㈤│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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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㈣│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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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㈢│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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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㈡│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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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㈠│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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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