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56號
TPDV,107,簡上,256,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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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羅遠文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川峰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
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
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
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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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