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連宗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連王淑琴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連王淑琴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連慶
潢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
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
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