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228號
TPDV,107,監宣,228,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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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連宗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連王淑琴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連王淑琴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連慶
  潢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
  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
  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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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