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176號
TPDV,107,消債補,176,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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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鳳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 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之期間任職 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 幣(下同)39,570元等,並提出聲請人105年度及106年度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並請提出自107年1 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明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 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 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 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 現無工作。另聲請人應說明其自 105年5月起至106年12月止 ,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每月實領 薪資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如有 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 帳存摺影本等)。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5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 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更生 前2年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新北市 新店區租屋居住,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租金 6,500元( 原 13,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攤)、水電瓦斯、第4 台及瓦斯費2,000元(原約5,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 攤)、交通費2,000元、伙食費6,000元、手機費 1,200元、 勞健保費用1,200元,每月另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 10,000 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 10,000元(每名子女每月 5,000 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址 ,是否即為戶籍址?如是,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 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聲請更生前 2年相同?並請提出完整 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如租屋址 與聲請人之戶籍址不同,則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 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 何?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 水電瓦斯)?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 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承前㈢,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租金6,500元、水 電瓦斯、第4台及瓦斯費 2,000元、交通費2,000元、伙食費 6,000元、手機費 1,200元、勞健保費用1,200元,惟未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 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 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 ?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 ?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 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
㈤承前㈢,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須支出之交通費達 2,000 元,是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每月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㈢,聲請人陳稱其每月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10,000元



,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除聲請人及 兄長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應說明其父親有何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其父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如有 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應就前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兄長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承前㈢,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共同扶養 2名未成年子女,而 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共10,000元(原每月共支出扶養費用20 ,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 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是聲請人應陳報 2名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 請人配偶及 2名未成年子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㈧聲請人應說明其自己及聲請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自105年 5 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金額分別為何?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 人並應提出其自己及聲請人配偶、 2名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二、聲請人陳稱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土地銀行成立協商,並另與旺 旺產物公司協商每月還款 2,000元,與和潤汽車公司協議每 月還款 3,000元。嗣後聲請人因擔任兄長購車貸款之保證人 ,而聲請人之兄長因入監服刑,無法清償車貸,致債務人遭 債權人匯豐汽車公司強制扣薪,無法清償前開協商金額而毀 諾等語。是請聲請人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執行薪資?現 每月是否仍有執行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執行之金額為何?及 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提出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 知書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四、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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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