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嘉真(原名:李時甄)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昱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7年1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月起迄今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個人負擔相關費用(含膳食、房租租金、交通 費、行動電話費、醫療費、日常生活支出、水費、電費、健 保費、機車貸款)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 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前配偶劉○○(年籍、姓 名資料詳北司消債調字卷第41頁)之工作為何?及目前每月 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劉○○之最近一個月 內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 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 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 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 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行動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請提出電話費之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 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 高電信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 據資料。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醫藥費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 療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 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
票等)。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各一名,請說明其等就學狀況如 何?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 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 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 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前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 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十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目前每月須繳納機 車貸款3,580元,請提出該機車行照影本、照片、相關證 明文件陳報該機車現存價值數額;又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 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 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