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31號
TPDV,107,抗,131,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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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簡經緯

代 理 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一0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五九二號裁定不利於抗告
人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
(一)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文建設公司)為擔保 對其之借款債務,曾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斯時 均為正文建設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之不動產 房地(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上十 戶房屋含共有部分及所配賦權利範圍共一萬分之三八八九 之土地持分)分別設定登記均以其為權利人、正文建設公 司為債務人兼義務人、擔保債權金額依附表一編號次序為 新臺幣(下同)二千三百六十五萬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 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元、二千三百六十五萬元、三千零 一十九萬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元、四千二百四十九萬元 、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元、(原為二千四百六十五萬元,後 增為)二千六百萬元、五千三百四十五萬元、合計二億九 千四百四十六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正文建設公 司對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個別 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貼現、買入光 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特約商店契 約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一三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以為擔保。正文建設公司嗣於一0五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將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移轉予抗告人,於一 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將附表編號㈩所示不動產移轉予傳誠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誠投顧公司),附表 編號㈨、㈩所示不動產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正文建設公司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邀同黃文峰、張麗 君為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訂立往來總約定書,取得三億 零五百萬元之授信額度,三個月內動用,授信期間一年, 利息按相對人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按 月繳息,逐戶塗銷清償本金;正文建設公司於同年月二十 七日動用三億零五百萬元借款,一0六年一月二十日雙方 簽立增補額度書,變更還款方式及金額,同年七月五日雙 方再簽立增補額度書,約定延長授信期間至一0六年九月 三十日,利息改按相對人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四‧ 五機動計算,再次變更還款方式及金額。詎正文建設公司 屆期並未還款,尚積欠本金二億四千零四十萬九千元,及 自一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五五 計算之利息,以及自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算之違約金,爰 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取償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其於一0五年十二月九日與正文建設公司訂立不動產買賣 契約,向正文建設公司買受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業於 同年月二十二日交付全額價金二千九百萬元,正文建設公 司與相對人間貸款與其無涉,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範圍,相對人不得拍賣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固可不必先有債權,但依最高法院 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0六號判例,如債務人否認有債權存 在或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 件為形式上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法院仍無由 准許拍賣抵押物,故抵押權人應提出可證明抵押債權存在 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債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 圍;而本件相對人並未提出實際給付正文建設公司二千四 百六十五萬元或二千六百萬元之證據,難認抵押債權確實 存在。
(三)且正文建設公司嗣後與相對人簽立之增補額度書與抗告人 無涉,依抗告人與正文建設公司間買賣契約第四條第四款 之約定,正文建設公司應於抗告人支付交屋款後代為清償 並塗銷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正文建 設公司竟未辦理,縱相對人就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之抵 押權仍存在,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及於正文建設公司與 相對人一0六年一月、七月間增補額度書所生債權。(四)又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已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移 轉至抗告人名下,正文建設公司已喪失供擔保債務人之身



分,其後正文建設公司再向相對人借款,自不在原抵押權 所擔保範圍,原抵押權應歸於消滅,不得許其拍賣。(五)本件金額龐大,雖僅就形式審查,但文件影本難認真正, 原法院僅審查影本,難謂無缺漏,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 回相對人關於拍賣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 三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僅得聲請拍賣抵 押物,若債務人對於金錢債務之數額有爭執,則應提起確認 之訴,以求解決,自非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中所得一併請 求;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抵押權 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 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 四十年台抗字第八十號、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二四四號、七十 一年台抗字第三0六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經查:(一)本件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之不動產房地,經正文建設公司 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分別設定登記均以相對人為權利 人、正文建設公司為債務人兼義務人、擔保債權金額依附 表一編號次序為二千三百六十五萬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 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元、二千三百六十五萬元、三千零 一十九萬元、二千三百四十七萬元、四千二百四十九萬元 、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元、二千六百萬元、五千三百四十五 萬元、合計二億九千四百四十六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均為正文建設公司對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個別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保證、信用 卡、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一三五年 六月二十一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正文建設公司於一0五 年六月二十二日邀同黃文峰張麗君為連帶保證人,與相 對人訂立往來總約定書,取得三億零五百萬元之額度,約 定三個月內動用、授信期間一年,利息按相對人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按月繳息,逐戶塗銷清償 本金,正文建設公司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動用三億零五百萬



元借款,一0六年一月二十日雙方簽立增補額度書,變更 還款方式及金額,同年七月五日雙方再簽立增補額度書, 約定延長授信期間至一0六年九月三十日,利息改按相對 人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四‧五機動計算,再次變更 還款方式及金額。詎正文建設公司屆期並未還款,尚積欠 本金二億四千零四十萬九千元,及自一0六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五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同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算之違約金之事實,已經相對人陳明在 卷,核與卷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往來總約 定書、額度書、動撥申請書、增補額度書、動撥條件變更 申請書、交易查詢單、催告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所載 一致(見司拍卷第十八至一四八、一五一、一五二、二二 四至三0六、三一四至三一六、三一九至三二一、三六三 至三六八頁),揆諸上揭判例、法條,抵押權已經登記, 相對人並已釋明抵押權擔保之金錢借貸債權存在且未尚有 本金二億四千零四十萬九千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受 清償,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含編號㈨)之抵押物取 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二)抗告人稱其與相對人間並無貸款、正文建設公司與相對人 間貸款與其無涉,相對人就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抵押債權)不及於正文建設公司與相對人 一0六年一月、七月間增補額度書所生債權,附表編號㈨ 所示不動產已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移轉至抗告人名 下,正文建設公司已喪失供擔保債務人之身分,其後正文 建設公司再向相對人借款,自不在原抵押權所擔保範圍, 原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等語,難認有據,蓋正文建設公司於 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就斯時仍為其所有之附表編號㈨所 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 抵押債權)為相對人對正文建設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二千六百萬元限額內所負之借款 等債務,確定期日為一三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已述及, 且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可考(見 司拍卷第二四至二七、一二五、一二六、一五一、一五二 、二二八、二二九、二五0、二五一、二六八、二六九頁 ),亦即抵押債務人為正文建設公司,凡正文建設公司於 一三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對相對人之借款,於二千六百萬 元範圍內均為正文建設公司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就附



表編號㈨不動產所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抵押 債權);抵押債務人既為正文建設公司,抗告人與相對人 間有無貸款存在,本無礙該抵押權之存在及行使;而由正 文建設公司與相對人間所簽立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額度 書、動撥申請書、增補額度書、動撥條件變更申請書、交 易查詢單之形式及文義觀察,相對人不唯於一0五年六月 二十二日同意給予正文建設公司三億零五百萬元之授信額 度,且正文建設公司業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動支(借用), 相對人與正文建設公司間一0六年一月二十日、七月五日 增補額度書、動撥條件變更申請書僅變更原借款之借用期 間、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並未更易是筆借款同一性、 非新發生之另筆借款,且縱為另筆借款(僅係假設),該 等借款既發生於抵押債權確定期日(一三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之前,自仍屬正文建設公司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就附表編號㈨不動產所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至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移轉 至抗告人名下一節,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準用第 八百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抗告人稱相對 人就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應歸於消滅云云,自 非有據。
(三)抗告人另稱相對人並未提出實際給付正文建設公司二千四 百六十五萬元或二千六百萬元之證據,難認就附表編號㈨ 所示不動產之抵押債權確實存在,且本件金額龐大僅審查 影本,難謂無缺漏部分,亦非有據,蓋相對人已提出動撥 申請書、增補額度書、動撥條件變更申請書、交易查詢單 、催告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以為釋明(見司拍卷第一 0一至一一一、一四八、三0六、三一四至三一六、三一 九至三二一、三六三至三六八頁),其中動撥申請書記載 正文建設公司動用三億零五百萬元之借款,增補額度書記 載雙方於一0六年一月、七月間二度同意變更是筆三億零 五百萬元借款之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等條件,交易查詢 單、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記載正文建設公司設在相對人銀 行、帳號○○○○○○○○○○○○○○號帳戶於一0五 年六月二十七日經轉帳取得貸與三億零五百萬元之貸款, 計至一0六年八月十日止仍有本金二億四千零四十萬九千 元未清償,催告書記載相對人指正文建設公司計至一0六 年十月十八日止尚欠本金二億四千零四十萬九千元,限正 文建設公司及連帶保證人三日內清償;而相對人如未撥付 正文建設公司三億零五百萬元之借款,正文建設公司暨連 帶保證人嗣後豈會復就是筆借款二度與相對人協商、簽立



增補額度書?正文建設公司又何以對於相對人拍賣附表所 示抵押物之聲請毫無異議?我國亦無任何當事人就自行製 作之文件(如:交易查詢單、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必須 蓋用印章始生效力之規定;另文件之真偽係實體事項,非 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酌,相對人所提書證均已足敷本院即 時為形式上審查,認定相對人確有貸款予正文建設公司三 億零五百萬元,及正文建設公司未依限清償、尚積欠二億 四千零四十萬九千元本息、違約金債務情節為真。(四)至抗告人稱其於一0五年十二月九日與正文建設公司訂立 不動產買賣契約,向正文建設公司買受附表編號㈨所示不 動產,業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交付全額價金二千九百萬元, 依其與正文建設公司間買賣契約第四條第四款之約定,正 文建設公司應於其支付交屋款後代為清償並塗銷附表編號 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正文建設公司竟未辦理 云云,為抗告人與正文建設公司間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情 事,與本件相對人得否拍賣附表編號㈨所示抵押物無涉, 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法院為形式上審查後據以於一0七年一月二十六 日以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五九二號裁定准許拍賣抗告人所 有如附表編號㈨所示不動產,尚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 定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相對人聲請許可拍賣之不動產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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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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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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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五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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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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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0七號 │七巷二九號二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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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四一‧二九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五‧四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三九平│ │ │ │
│方公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二五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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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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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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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二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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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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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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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0八號 │七巷二九號二樓之五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四0‧九0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五‧四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三九平│ │ │ │
│方公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二五六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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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二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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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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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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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一三號 │七巷二九號三樓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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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四0‧九0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五‧四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三九平│ │ │ │
│方公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二五六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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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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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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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五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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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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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一四號 │七巷二九號四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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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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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二九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五‧四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三九平│ │ │ │
│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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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二五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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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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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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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四二七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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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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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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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一七號 │七巷二九號四樓之三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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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八五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七‧二平方│ │ │ │
│公尺 │ │ │ │
│雨遮二‧九八平│ │ │ │
│方公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三二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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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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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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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二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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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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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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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一八號 │七巷二九號四樓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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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四0‧九0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五‧四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三九平│ │ │ │
│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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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二五六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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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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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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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四五0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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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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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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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二二號 │七巷二九號五樓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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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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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八五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七‧二平方│ │ │ │
│公尺 │ │ │ │
│雨遮三‧三八平│ │ │ │
│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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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一二四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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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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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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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正文建設股│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一八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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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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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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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二六號 │七巷二九號六樓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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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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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七六平方│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股份有限│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公司 │號 │
│陽台六‧五九平│ │ │ │
│方公尺 │ │ │ │
│雨遮三‧九六平│ │ │ │
│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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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三三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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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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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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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簡經緯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三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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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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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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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七│
│第二三二五號 │七巷二九號六樓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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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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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五六平方│全部 │簡經緯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
│公尺 │ │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
│附屬建物: │ │ │號 │
│陽台六‧五六平│ │ │ │
│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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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二三三二號、權利範圍十│
│ │萬分之三五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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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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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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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五八五 │一萬分之│傳誠投資顧│
│段一小段第七九地號 │平方公尺│六九二 │問股份有限│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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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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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