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228號
TPDV,107,家非調,228,201805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張詩嘉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名竣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