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惠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孝杰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審原告敘明究係聲請再審或回復原狀?
二、倘係聲請再審,則請於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按: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0日補正裁定誤載為壹仟元)。併
具狀敘明係聲請何款項之再審事由及法條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