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7年度,1號
TPDV,107,婚再,1,201805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惠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孝杰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審原告敘明究係聲請再審或回復原狀?
二、倘係聲請再審,則請於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按: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0日補正裁定誤載為壹仟元)。併
  具狀敘明係聲請何款項之再審事由及法條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