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4號
TPDV,107,婚,14,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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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萍住福建省寧德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紫玲
被   告 郭正茂

訴訟代理人 郭書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法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固查,被告現在大陸地區服刑受人身拘束而不能入境臺灣, 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舟 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為憑,然被告業已委任訴訟代 理人代理本件訴訟程序等情,有107 年5 月28日民事陳報狀 暨委任狀、書信在卷,足認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障礙消滅 ,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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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