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謝順明
相 對 人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冠玉
○ 00號7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0萬元,並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28號 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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