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信義蒙特梭利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胡蘭
代 理 人 李昱霖
相 對 人 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四三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 ,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定暫 時狀態之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16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 院104年度存字第43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聲 請撤銷假處分執行程序,且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 ,聲請人復已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其迄未行使等情,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 裁定、提存書、撤銷執行命令等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正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全字第296號、104年度存字 第4329號、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86號及105年度訴字第565號 歷審卷宗,本件假處分執行程序業因相對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裁定確定而撤銷,且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欲保全 之債權業經本案判決敗訴確定,應認訴訟終結,聲請人復已 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此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