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02號
TPDV,107,司聲,602,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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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相 對 人  蔡德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零零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就 本件繫屬之債權,一律由聲請人承受,合先敘明。又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25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 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1001號卷宗,核 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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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