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98號
TPDV,107,司聲,498,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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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鼎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偉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
相 對 人 王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建 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六十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7,490元、鑑定費12萬8,730元及證人旅費1,060元 ,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13萬7,280元由相對 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三即8萬6,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 5萬794元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 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萬6,4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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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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