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69號
TPDV,107,司聲,269,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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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相 對 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全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惠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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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