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756號
TPDV,107,司繼,756,2018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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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何守政 
      鄭秀菊 


關 係 人 田友玲 



上列關係人前曾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
219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何守政鄭秀菊於民國107年4月16日
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何維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
  巷0號2樓)於105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何維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
  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維深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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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