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
聲 請 人 猛虎巧克立樂團
代 理 人 鄭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
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
)?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載明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
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2月
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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