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312號
TPDV,107,司票,9312,2018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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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
聲 請 人 猛虎巧克立樂團
代 理 人 鄭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
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
  )?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載明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
  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2月
  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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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料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