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807號
TNDM,89,易,807,20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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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Adidas服飾貳仟柒佰伍拾捌件、Hello kitty服飾柒佰參拾壹件、Nike服飾壹佰零陸件、小叮噹Doraemon服飾貳佰拾柒件、仿冒各類商標產品紀錄簿壹冊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在台南市○○區○○路三段二二七號經營「上億服裝公司」,明知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及如附圖所示之圖樣,係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亞得脫士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麗鷗公司)、百慕達 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公司)、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小學館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 運動服休閒用衣褲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竟基於意圖欺騙他 人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起,自行購買前述商標圖樣及文字 後,連續在上址私自仿製商標底稿印製於所製造之成衣上,使用近似於右開商標 圖樣於其所製造同一商品之衣服上,並以每件新台幣(下同)數百元不等之價格 販售與台中縣沙鹿鎮翁明楷經營之「金翁童裝行」(台中地檢署另案偵辦),再 轉售予不特定人。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人員搜索乙○○所經營之上開服裝行,並扣得仿冒 之Adidas服飾二千七百五十八件、Hello kitty服飾七百三十 一件、Nike服飾一百零六件、小叮噹Doraemon服飾二百十七件、仿 冒各類商標產品紀錄簿一冊等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翁明楷於調查局供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而附表所示之商標及如附圖所示圖樣 ,業經亞得脫士公司、耐克公司、三麗歐公司及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註冊登記,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此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十紙影本在卷 可憑。又扣案之物產品品質粗糙、欠缺調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價格 懸殊,確屬仿品,有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三麗歐公司及小學館公司之告 訴代理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憑,又經本院勘驗扣案之物,以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之程度,通體觀 察,比較顯著之部分,並異時異地分離觀察,認本件被告所使用之圖樣與告訴人 註冊之商標圖樣為近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 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罪。按「使用」之定義,依商標法第六條之規定,係指 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 類似物件上,而持有、散布或陳列,本件被告利用近似他人標之圖樣製造商品, 並持以銷售,其銷售行為已包括於「使用」之概念內,故不另論罪。被告多次使 用他人註冊商標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使用行 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Adidas」商標之罪處斷。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扣案仿冒之Adidas服飾二千七百五十八件、Hello kitty 服飾七百三十一件、Nike服飾一百零六件、小叮噹Doraemon服飾二 百十七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 案之仿冒各類商標產品紀錄簿一冊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森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註冊人 │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註冊號數 │指定商品 │專用期間│
├─────┼─────┼────┼───────┼─────┼────┤
│亞得脫士公│三葉及橫線│附圖一 │一六七O六五 │運動用休閒│81\11\1 │
│司 │標誌 │ │ │用衣褲 │至 │
│ │ │ │ │ │91\10\31│
├─────┼─────┼────┼───────┼─────┼────┤
│同右 │adidas & │附圖二 │0000000│衣服 │88\6\16 │
│ │3-stripe │ │ │ │至 │
│ │device │ │ │ │91\10\31│
├─────┼─────┼────┼───────┼─────┼────┤
│同右 │用於衣袖及│附圖三 │五四五三三 │衣服領袖類│82\7\1 │




│ │褲子兩側之│ │ │各種運動衣│至 │
│ │縱三線圖樣│ │ │褲、運動訓│92\6\30 │
│ │ │ │ │練衣褲及其│ │
│ │ │ │ │他應屬本類│ │
│ │ │ │ │之一切商品│ │
├─────┼─────┼────┼───────┼─────┼────┤
│同右 │同右 │附圖四 │五四五三四 │同右 │同右 │
├─────┼─────┼────┼───────┼─────┼────┤
│同右 │ │附圖五 │七一五二六 │各種衣肩至│82\9\1 │
│ │ │ │ │衣袖使用三│至 │
│ │ │ │ │線圖樣之運│92\8\31 │
│ │ │ │ │動襯衫運動│ │
│ │ │ │ │夾克運動套│ │
│ │ │ │ │頭衫 │ │
├─────┼─────┼────┼───────┼─────┼────┤
│同右 │adidas │附圖六 │三四三四三 │衣服領袖類│82\9\11 │
│ │ │ │ │各種運動衣│至 │
│ │ │ │ │褲、運動訓│91\1\31 │
│ │ │ │ │練衣褲及其│ │
│ │ │ │ │他應屬本類│ │
│ │ │ │ │之一切商品│ │
├─────┼─────┼────┼───────┼─────┼────┤
│耐克公司 │NIKE & │附圖七 │0000000│衣服 │88\10\1 │
│ │Swoosh │ │四 │ │至 │
│ │Design │ │ │ │98\9\30 │
├─────┼─────┼────┼───────┼─────┼────┤
│同右 │Wing Desig│附圖八 │一二一五三四 │運動服裝 │88\10\1 │
│ │n │ │ │ │至 │
│ │ │ │ │ │98\9\30 │
├─────┼─────┼────┼───────┼─────┼────┤
│三麗歐公司│HELLO KITT│附圖九 │0000000│衣服等 │88\1\16 │
│ │Y +顏圖 │ │ │ │至 │
│ │ │ │ │ │98\1\15 │
├─────┼─────┼────┼───────┼─────┼────┤
│小學館公司│小叮噹及圖│附圖十 │0000000│ │87\1\16 │
│ │DORAEMON │ │九 │ │至 │
│ │ │ │ │ │89\3\31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枓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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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