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8號
TPDV,107,司拍,68,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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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吳坤碧 
相 對 人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關 係 人 林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 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524號判例 、8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 6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 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本票、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 107年2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本件普通抵押權既 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 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本件 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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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