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28號
TPDV,107,司拍,228,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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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麥明珠 
相 對 人 鄒菀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6日、104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490萬 元、7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 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3年2月27日、104年4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1235萬元、58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 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 7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 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又相對人另申請信用卡,積欠信用 卡帳款200,465元本息,共積欠本金12,834,436元及其約定 之利息暨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及帳 務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4月16日(發文日 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 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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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