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801號
TPDV,107,司催,801,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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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傳念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數位未來股份有限 公司,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票據號碼AC43 85764、AC4385765、AC4385754號,票據金額、發票日為空 白之支票3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依據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 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 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支票(票號:AC4385764、AC43857 65、AC4385754)3紙,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有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 ,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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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