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柔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