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48號
TPDV,107,司促,814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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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柔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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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