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37號
TPDV,107,司促,813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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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勲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柒仟捌佰伍
  拾柒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利率計算標準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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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