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勲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柒仟捌佰伍
拾柒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利率計算標準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