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18號
TPDV,107,司促,811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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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周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周欽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879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周欽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24879 │     │月11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3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4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一、相對人高周欽於民國9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
  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高周欽自民國92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10日止
  結帳共計新臺幣25,96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4,879元、
  利息391元、違約金699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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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