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周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周欽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879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周欽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24879 │ │月11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3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4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一、相對人高周欽於民國9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
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高周欽自民國92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10日止
結帳共計新臺幣25,96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4,879元、
利息391元、違約金699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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