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淵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淵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7116 │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魏淵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10884 │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一)債務人魏淵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29日止累計28,613元正未給付
,其中28,000元為消費款;613元為循環利息(2018/2/19~20
18/04/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 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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