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37號
TPDV,107,司促,7837,2018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岑恩(原名林雅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玖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