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汝菱(原名范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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