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87號
TPDV,107,司促,7787,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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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朝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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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