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諾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諾穎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099元│ │5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張諾穎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0404│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一)債務人張諾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5月17日止累計192,865元正未給付,其中182,
503元為消費款;9,162元為利息(2018/1/15~2018/05/17);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