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龍德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自107年6月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56,000元發支付命令部分,核屬將來之請求,
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自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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