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86號
TPDV,107,司促,7686,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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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周麗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一尚 
      黃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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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