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松
代 理 人 陳正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根竹
蔡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零柒拾柒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