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54號
TPDV,107,司促,7654,2018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松 
代 理 人 陳正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根竹 

      蔡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零柒拾柒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