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朱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零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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