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59號
TPDV,107,司促,7559,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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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朱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零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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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