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26號
TPDV,107,司促,7426,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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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育澤 

      謝明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育澤、謝│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139520│明晃   │2月30日起  │3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育澤、謝│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9520│明晃   │1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育澤謝明晃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39,52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謝育澤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謝明晃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
  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
  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39,520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謝明
  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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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