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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