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19號
TPDV,107,司促,7419,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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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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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