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13號
TPDV,107,司促,7413,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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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時孟晨 
      林庭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 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時孟晨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庭毅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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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