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98號
TPDV,107,司促,7398,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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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鎌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志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零陸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付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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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