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46號
TPDV,107,司促,7346,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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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峻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連峻慶於087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9,718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58,57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000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45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573元整自
    107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4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64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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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