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峻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連峻慶於087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9,718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58,57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000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45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573元整自
107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4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64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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