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世雄
蔡秉耿
一、債務人蔡世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
蔡世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秉耿清償之
。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