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86號
TPDV,107,司促,718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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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立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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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立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