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72號
TPDV,107,司促,7172,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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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禹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宏剛 


      吳美崙 

      鄭 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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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