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06號
TPDV,107,司促,710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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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一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柒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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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