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67號
TPDV,107,司促,7067,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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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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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