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33號
TPDV,107,司促,7033,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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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治程(原名彭悅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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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