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74號
TPDV,107,司促,6974,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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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攸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攸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貳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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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