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秋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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